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保证课堂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师新开课
指我校在岗青年教师、由校内其它岗位转入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或由校外调入我校从事教学工作且未有高校教学经历的新任教师等初次独立担任一门学校已开出过课程的主讲工作,称为教师新开课。
1.教师新开课应具备的条件
(1)已通过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等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且经学校导师制培养合格并能承担课程主讲任务;
(2)原则上应经过对拟开设课程的助课、答疑、习题课、实验课、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实际锻炼一个循环以上,且教学效果良好;
(3)任课前应根据教学大纲进行备课,作出全课程教学方案的总体安排及教学法准备,完成该课程详细的讲授提纲和习题,制定教学日历,并做好了实验(实习)及上机操作等准备工作。
2.教师新开课审批程序
(1)新开课的教师在每学期开学初,向所在教研室提出下学期开课申请,并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师新开课任职资格审批表”;
(2)教研室在每学期第五周之前提出下学期新开课教师名单,根据教师在助课等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及教学效果提出推荐意见,上报院(系);
(3)院(系)组织试讲。试讲内容包括指定内容和自选内容两部分,各一学时。指定内容由专家根据课程内容提出,自选内容应该是课程重点难点的核心部分。专家对试讲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结合教研室推荐意见,对新开课教师能否独立担任该门课程主讲工作的能力作出判断;
(4)院(系)根据教师新开课应具备的条件、教研室推荐意见和专家评价意见,作出新开课教师能否独立讲授该门课程的审批意见,并于每学期第八周前随教学任务报送教务处备案。
3.对新开课教师的培养与检查
(1)新开课教师应主动向其指导教师报告教学进展情况,请教教学方法、课程重点难点等方面的问题,指导教师不仅要指导新开课教师了解本专业培养方案,掌握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的重点难点及撰写教案和讲稿等,还要通过听课等方式帮助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并在课程结束后,对新开课教师的教学情况作出评价上报院(系),作为对新开课教师教学状况考评的参考;
(2)各院(系)和教研室要对新开课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全过程的重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新开课教师,促其研究教学方法和调整教学方案,以保证新开课的教学质量;
(3)各院(系)和教研室要对新开课教师教学质量进行全面评价,若不能很好完成教学任务或教学效果很差,经院(系)研究,报教务处审核,撤销其独立讲授一门课程的资格,重新参加培训或建议人事部门调离教师岗位。
二、教师开新课
指过去未列入培养方案,或虽列入培养方案,但实际上未开出,现因教学需要而开出的课程,称为教师开新课。
1.教师开新课应具备的条件
(1)已经独立主讲过一门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
(2)所开设课程经论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内容新颖,不应是现有某门课程的简单修改、补充、分解与合并,并有对应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参考书和必要的教学设备和手段;
(3)对拟开设课程的教学大纲等进行了认真深入研究,并根据教学大纲完成较详细的讲授提纲和习题,做好了实验(实习)及上机操作等开新课的准备工作。
2.教师开新课审批程序
(1)开新课的教师在每学期开学初,向所在教研室提出下学期开新课的申请,并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师开新课任职资格审批表”;
(2)教研室在每学期第五周之前提出下学期开新课教师名单,并提出推荐意见,上报院(系);
(3)院(系)原则上应组织试讲,并根据教师开新课应具备的条件、教研室推荐意见和专家评价意见,作出开新课教师能否独立讲授该门课程的审批意见,并于每学期第八周随教学任务报送教务处;
(4)教务处审核,对所开新课登记备案,并协助院(系)落实新开课程的建设和准备工作。
三、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为本科各专业开课的教师及新开课和开新课的管理工作。
2.为本科各专业开实验课的教师及新开实验课和开新实验课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其它
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的规定》文件同时废止。
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